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京东安联财险违法被罚

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广州银罚字〔2020〕11号)显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安联财险”)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指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

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4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京东安联财险前身为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于2003年单独出资成立的保险公司。2018年7月,公司获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增资,引入京东等4家新股东;同年10月,公司名称获批变更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持股比例为50.00%;第二大股东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