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延长激励计划有效期 卫星石化收深交所关注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73号)显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002648.SZ)于2020年12月10日披露《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当前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本预计2020年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拟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将业绩考核期由2018、2019及2020年调整为2018、2019及2021年,且2021年维持2020年的绩效考核目标。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现,公司上述调整方案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故对上述事宜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及时纠正激励调整方案,律师事务所、监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条规定对纠正后的方案重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卫星石化成立于2005年8月3日,注册资本12.26亿元,于2011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20日,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25亿股,持股比例34.68%。
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显示,2018年6月25日,公司会议通过了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6月25日,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90万股,授予价格为7.44元/股。2019年5月8日,公司会议通过议案,因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7.44元/股调整为7.35元/股。
2020年6月28日,公司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此次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此次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
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5.5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2亿元,同比仅下降2.17%。但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当前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预计会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情况带来一定影响,导致公司原本预计2020年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原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环境及应对策略相匹配。结合目前客观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并调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因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延长一年,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73号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称,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你公司当前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本预计2020年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你公司拟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将业绩考核期由2018、2019及2020年调整为2018、2019及2021年,且2021年维持2020年的绩效考核目标。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达成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你公司上述调整方案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及时纠正激励调整方案,律师事务所、监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条规定对纠正后的方案重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