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 惠州泰丰金凤园项目被罚款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泰丰金凤园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夜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四建”)罚款1万元,责令其必须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施工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市环(大亚湾)罚[2020]155号。记者查询发现,泰丰金凤园为深圳市泰丰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地产”)旗下项目。

2020年8月7日23时20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建七局四建的施工现场检查,发现中建七局四建承建的泰丰金凤园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夜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中建七局四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如下: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2020年11月2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中建七局四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0]150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中建七局四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2款进行裁量对中建七局四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该条法规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第52款指出,未经批准超时施工的违法行为:未经审批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未经审批在夜间(晚22:00-晨6:00)使用其他机械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或在午间(12:00-14:00)施工的。处罚裁量标准指出以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的违法程度为严重;违法情节为第二次及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根据国家标准,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合法的夜间施工,首先要通过监管部门领取夜间施工的许可证明。

据报道,2020年5月23日,泰丰地产金凤园项目奠基仪式在惠州大亚湾金凤园工地现场举行。泰丰集团董事长吴李彬及董事会成员、中建七局四公司领导等嘉宾出席了本次奠基仪式。

资料显示,惠州泰丰金凤园(1-7栋及地下室)建设单位为惠州市泰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泰达联”),惠州泰达联为泰丰地产全资子公司。该项目施工单位为中建七局四建;监理单位为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建设规模为72843.78平方米。

惠州泰达联成立于2018年7月24日。其股东结构如下:泰丰地产持股100%,认缴出资8792.68万元。泰丰地产股东结构如下: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00%;袁毅持股20.00%;许浩持股10.00%。

官网显示,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2012年,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教育、金融投资等产业多元化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投资公司,总部设立于深圳。开发项目包括:深圳贝悦汇、惠州泡泡海、千花岛、牧马湖、小桂湾、枫林岸、金凤园、钦州林湖美地、中山凤凰源、揭阳半岛明珠等,已开发项目总体建筑面积超过200万。(记者 张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