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发布监管决定书 贝瑞基因涉信披违规被警示
1月1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2018年、2019年,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贝瑞基因”,000710.SZ)分别向参股公司福建和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基因测序仪等设备335.95万元、3752.03万元,福建和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在购买上述设备后计入固定资产,内部交易损益未最终实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贝瑞基因应对上述交易按照持股比例在合并报表进行抵消处理。但是,贝瑞基因未按规定予以合并抵消,导致贝瑞基因2018年、2019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多计15.02万元、149.17万元,分别占当年净利润的0.036%、0.39%。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贝瑞基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贝瑞基因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及时披露,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贝瑞基因官网显示,贝瑞基因成立于2010年5月,是一家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创新型生物科技公司,始终致力于基因测序技术向临床应用的全面转化,推动精准医疗的发展;同时不断探索基因测序技术在多个领域的有效应用,促进生命科学的前沿研究。贝瑞基因业务覆盖国内30多个省市自治区、港澳台,以及东南亚、中东、澳洲等海外市场。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并在北京、上海、重庆、青岛、福州、香港多地设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杭州建有试剂和基因测序仪的生产基地。2017年8月,贝瑞基因在国内A股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10)。高扬现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89%。
福建和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贝瑞基因,持股比例为21.7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2019年,你公司分别向参股公司福建和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基因测序仪等设备335.95万元、3752.03万元,福建和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在购买上述设备后计入固定资产,内部交易损益未最终实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对上述交易按照持股比例在合并报表进行抵消处理。但是,你公司未按规定予以合并抵消,导致你公司2018年、2019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多计15.02万元、149.17万元,分别占当年净利润的0.036%、0.39%。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及时披露,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