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入诚信档案 金龙机电控股股东等违规减持

1月18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龙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龙机电”,300032.SZ)股份的比例由29.08%下降至20.08%,累计变动比例为9%。金龙集团、金美欧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8月19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龙集团、金美欧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金龙机电主要从事马达、结构件、显示模组、自动化设备精密组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应用于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汽车、游戏机、医疗设备等领域。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8.03亿元。2009年12月25日,金龙机电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00032。金龙机电2020年三季报显示,金龙机电控股股东为金龙集团,持股比例为16.49%。

金美欧2011年10月12日至2015年4月20日任金龙机电副总经理。金美欧,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温州金龙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10月至2015年4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20年8月19日,金龙机电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8年8月15日及2018年8月16日,金龙集团因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人进行换股,导致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减少198.73万股;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金龙集团持有的1280万股质押股份遭债权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2019年7月26日,金龙集团持有的82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被司法处置;2019年11月21日,金龙集团持有的1381.22万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被司法处置;2019年12月31日,金龙集团持有的2517.63万股股份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被司法处置;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7日,金龙集团持有的800万股股份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司法处置;2020年3月10日,金美欧持有的200万股股份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被司法处置。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金龙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02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5.20%;金美欧持有公司3082.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8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龙集团持股数量减少6997.58万股后共计持有1.32亿股,持股比例为16.4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美欧持股数量减少200万股后共计持有2882.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59%。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

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9.08%下降至20.08%,累计变动比例为9%。你们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8月19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1月27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