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违规收警示函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号)显示,经查,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富科技”,300134.SZ)在2019年和2020年期间,与关联公司北京新天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梓”)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存在如下问题:

针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富智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新天梓采购医疗器械、健康大数据系统、智能医疗系统等相关成果及技术方案事项,大富科技未依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20年8月补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存在关联交易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大富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大富科技对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报送自查报告。针对后续新增关联交易,公司必须依法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据天眼查APP显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外大中型城市设有十余处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公司聚焦移动通信、智能终端、汽车等主营业务,现已与华为、爱立信、苹果、特斯拉等全球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于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134)。2020年4月29日,公司名称由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3.11%。

北京新天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重组合并成立,主要业务涉及图书音像出版、中医健康、游戏动漫、师资培训,企业培训、创就业培训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9年和2020年期间,与关联公司北京新天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梓”)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存在如下问题:

针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富智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新天梓采购医疗器械、健康大数据系统、智能医疗系统等相关成果及技术方案事项,你公司未依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20年8月补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存在关联交易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你公司对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针对后续新增关联交易,公司必须依法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