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端盈投资收证监局警示函 向投资者承诺保本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企业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蔡雪平作为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对企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01月08日,法定代表人为天津康泰嘉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天津康泰嘉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宜佰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99%和1%。
相关法规: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企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2月2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蔡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雪平(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001X):
经查,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端盈投资或企业)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对企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