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报信披违规 陕西建设机械被出具警示函
11月13日,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宏军、柴昭一、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机械”,600984.SH)2015年至2017年少计成本、费用共计1829.66万元,导致利润总额多计1829.66万元;2018年多计成本、费用1216.16万元,导致利润总额少计1216.16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机械时任董事长杨宏军、副董事长柴昭一、财务总监白海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建设机械及杨宏军、柴昭一、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日,陕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曹爱民、高靖杰、俞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希格玛会计师所”)在建设机械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子公司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庞源”)成本确认完整性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针对营业成本完整性认定所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不充分、不到位;在建设机械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发现北京庞源将2017年成本、费用延迟计入2018年的问题。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希格玛会计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曹爱民、高靖杰、俞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建设机械是由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债转股后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8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宏军。2004年7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984。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5.04%。
杨宏军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0年11月13日任建设机械董事长。截至2020年4月28日,杨宏军直接持有建设机械55.01万股股份。杨宏军,男,1970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并取得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2008年10月至2011年1月任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任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主持董事会工作、代行董事长职权。
柴昭一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3日任建设机械副董事长。截至2020年9月30日,柴昭一直接持有建设机械8335.6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8.62%。柴昭一,男,1968年出生,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白海红自2016年4月26日至今任建设机械财务总监,自2004年11月24日至今任建设机械董事会秘书。截至2020年8月29日,白海红直接持有建设机械25.90万股股份。白海红,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生,陕西省子长县人,1986年7月毕业于上海建材工业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1993年7月至1994年3月任陕西建设机械厂教育处干部;1994年3月至1998年3月任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1998年3月至1999年12月任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划处副处长;1999年12月至2001年11月任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划处处长;2001年11月至2013年2月任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3年2月至今任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4年11月起至今兼任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希格玛会计师所成立于2013年6月28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注册地为西安。该所现已形成以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为龙头,财务审计、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为核心,集税务筹划、司法鉴定和专业培训等业务于一体的服务网络。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曹爱民所在事务所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610100470675,批准注册时间为1997年12月1日,批准注册文件号为陕会协字[97]049号,是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股东)。
俞鹏所在事务所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610100471429,批准注册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批准注册文件号为陕会协[2008]070号,是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股东)。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对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具有重大影响。
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包括实质性方案和综合性方案。
实质性方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实质性程序为主;综合性方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将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结合使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宏军、柴昭一、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杨宏军、柴昭一、白海红:
经查,你公司2015年至2017年少计成本、费用共计1,829.66万元,导致利润总额多计1,829.66万元;2018年多计成本、费用1,216.16万元,导致利润总额少计1,216.16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宏军、副董事长柴昭一、财务总监白海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宏军、柴昭一、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11日
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曹爱民、高靖杰、俞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曹爱民、高靖杰、俞鹏:
经查,你所在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子公司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庞源)成本确认完整性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针对营业成本完整性认定所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不充分、不到位;在建设机械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发现北京庞源将2017年成本、费用延迟计入2018年的问题。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曹爱民、高靖杰、俞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