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成盈投资收证监局警示函 两宗违规被警示
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湖北容成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成盈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3号)显示,容成盈投资存在以下问题:未提供管理人账务资料和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等材料;未按要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容成盈投资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容成盈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容成盈投资成立于2015年5月22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对金融、科技、互联网、新能源、环保行业的项目投资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公司股东为孙强、罗小琼,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容成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容成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提供管理人账务资料和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等材料;
二、未按要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