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等 中证天通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朝辉、肖源执业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屯矿业”,600711.SH)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厦门证监局发现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李朝辉、肖源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一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营业收入抽样检查,其中两次出售氢氧化钴吨位相同,但未对可能存在的循环交易保持关注,也未关注异常毛利交易的超额支付货款情况,未结合上述情况判断相关贸易的商业实质。二是应付账款细节测试抽取合同显示盛屯矿业贸易子公司采购锌锭系另一子公司生产,但未对可能存在的闭环交易保持关注。三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采购进行抽样检查,未发现所采购锌锭系自产锌锭。四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在建工程执行细节测试,未发现公司将生产辅料计入在建工程。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盛屯矿业存在未根据商业实质将部分应付票据确认为短期借款,将未出借的在库黄金在“库存商品”核算并按期末黄金价格调整存货账面价值等会计核算与列示问题,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李朝辉、肖源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以发现上述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个别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审计底稿未记录部分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核对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存货跌价测试执行不到位。虽获取了半成品富铅料、高浸渣计价参数相关的外部检测报告,但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未使用该检测数据,使用的各项参数取值缺乏明确依据及来源;计算部分存货可变现净值均未考虑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对存货贵铅可变现净值按银含量和期末银单价测算,但未考虑从贵铅提炼银发生的成本及损耗;审计底稿记录钴精矿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但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二是发出商品审计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大额发出商品未实施监盘、函证,也未检查期后结算情况。三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大额粉末状存货,监盘报告未记录具体监盘过程。四是未对个别子公司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五、资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商誉减值复核执行不到位。对一并购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进行复核,未对销售模式变更、产品结构变化、收入增长率预测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分析周转率大幅波动原因,未对营运资金预测的合理性保持关注。二是信用减值复核执行不到位。未对盛屯矿业大额应收款项、逾期黄金租赁执行可回收性检查程序,未获取客户信用状况以判断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三是对亏损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复核流于形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个别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往来款实施函证,未在审计底稿列示发函地址并记录核对过程,未留存发函快递单或记录快递单号,对不同被询证者函证地址相同的异常情形未保持关注。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未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回函不符项目未调查回函不符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往来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完整获取一子公司往来款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未关注公司期后冲回抵销的会计处理,导致未发现往来款抵销不恰当问题。二是未充分了解账龄1年以上的大额预付账款未及时结算的原因,未关注相关预付账款是否仍具备预付性质。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其他执业问题。一是合并抵销复核不到位。复核2019年内部购销的合并抵销时,未发现公司存在多项重复抵销或遗漏抵销的情况。二是内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总结中记录对黄金租赁业务执行内控审计,但仅在穿行测试中抽样检查,未梳理业务流程并检查关键控制点。三是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到位。盛屯矿业一子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审计底稿中所附合同为2018年采购合同。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李朝辉、肖源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李朝辉、肖源作为盛屯矿业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李朝辉、肖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李朝辉、肖源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李朝辉、肖源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天眼查APP显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厦门市电气设备厂改制的基础上,于1992年9月以社会募集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5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发审字[1996]第048号文审核批准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3]20号文确认,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8年底,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公司2400万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9.76%),成为公司控股股东。1999年公司更名为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以后随着公司向有色金属行业转型,更名为现名。公司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矿山采掘、有色金属贸易、IT设备贸易和技术服务业。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84%。

中证天通是一家集审计、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咨询、税务鉴证与咨询、资产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专业服务平台,发展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是新中国成立较早的专业机构之一。全国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期货业审计许可、资产评估许可,被授予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8家专业机构之一。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证天通核心机构,于2014年顺利完成特殊普通合伙改制,注册资本金近1500万元;多年来一直位列全国百强事务所前30位左右,业务收入近3亿元,专业人员达1000人,注册会计师400人。具有证券期货业资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多种服务资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朝辉、肖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朝辉、肖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一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营业收入抽样检查,其中两次出售氢氧化钴吨位相同,但未对可能存在的循环交易保持关注,也未关注异常毛利交易的超额支付货款情况,未结合上述情况判断相关贸易的商业实质。二是应付账款细节测试抽取合同显示盛屯矿业贸易子公司采购锌锭系另一子公司生产,但未对可能存在的闭环交易保持关注。三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采购进行抽样检查,未发现所采购锌锭系自产锌锭。四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在建工程执行细节测试,未发现公司将生产辅料计入在建工程。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盛屯矿业存在未根据商业实质将部分应付票据确认为短期借款,将未出借的在库黄金在“库存商品”核算并按期末黄金价格调整存货账面价值等会计核算与列示问题,你们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以发现上述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个别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审计底稿未记录部分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核对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存货跌价测试执行不到位。虽获取了半成品富铅料、高浸渣计价参数相关的外部检测报告,但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未使用该检测数据,使用的各项参数取值缺乏明确依据及来源;计算部分存货可变现净值均未考虑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对存货贵铅可变现净值按银含量和期末银单价测算,但未考虑从贵铅提炼银发生的成本及损耗;审计底稿记录钴精矿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但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二是发出商品审计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大额发出商品未实施监盘、函证,也未检查期后结算情况。三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大额粉末状存货,监盘报告未记录具体监盘过程。四是未对个别子公司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五、资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商誉减值复核执行不到位。对一并购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进行复核,未对销售模式变更、产品结构变化、收入增长率预测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分析周转率大幅波动原因,未对营运资金预测的合理性保持关注。二是信用减值复核执行不到位。未对盛屯矿业大额应收款项、逾期黄金租赁执行可回收性检查程序,未获取客户信用状况以判断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三是对亏损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复核流于形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个别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往来款实施函证,未在审计底稿列示发函地址并记录核对过程,未留存发函快递单或记录快递单号,对不同被询证者函证地址相同的异常情形未保持关注。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未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回函不符项目未调查回函不符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往来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完整获取一子公司往来款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未关注公司期后冲回抵销的会计处理,导致未发现往来款抵销不恰当问题。二是未充分了解账龄1年以上的大额预付账款未及时结算的原因,未关注相关预付账款是否仍具备预付性质。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其他执业问题。一是合并抵销复核不到位。复核2019年内部购销的合并抵销时,未发现公司存在多项重复抵销或遗漏抵销的情况。二是内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总结中记录对黄金租赁业务执行内控审计,但仅在穿行测试中抽样检查,未梳理业务流程并检查关键控制点。三是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到位。盛屯矿业一子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审计底稿中所附合同为2018年采购合同。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李朝辉、肖源作为盛屯矿业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