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信富深圳分公司被警示 涉服务留痕保存不全等

证监会官网近日消息显示,2021年2月26日,深圳证监局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核查,中方信富深圳分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对个别客户未完成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且未签约即收费,提供投资顾问性质服务未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服务留痕保存不全等问题。

以上情形,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方信富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中方信富深圳分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天眼查显示,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大股东张松持股55%,另45%股份由北京信富合生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后者疑似实控人为张兰英。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对个别客户未完成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且未签约即收费,提供投资顾问性质服务未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服务留痕保存不全等问题。

以上情形,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单位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