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 翼捷股份IPO违规收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翼捷股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其他注册申请文件披露取得发明专利数量相互矛盾。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翼捷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发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金证券”,600109.SH)及李维嘉、李超在保荐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发明专利数量不准确、注册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翼捷股份取得发明专利数量存在矛盾未予充分关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金证券及李维嘉、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翼捷股份主营业务为安全监测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目前产品主要包括安全监测领域的智能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报警控制系统及配套,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燃气、电力、制药等工业制造领域。张杰持有公司29.71%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张杰和程琨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020年11月6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98次审议会议审议结果显示,同意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翼捷股份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维嘉、李超。2021年1月6日。翼捷股份科创板IPO提交注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其他注册申请文件披露取得发明专利数量相互矛盾。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25日

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维嘉、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维嘉、李超: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发明专利数量不准确、注册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取得发明专利数量存在矛盾未予充分关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