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日持久的 Java 版权大战落下帷幕,鱼爪网带您解析事件详情

4 月 5 日,美国最高法院的宣判为长达十年的甲骨文诉谷歌安卓系统 Java 源代码侵权案画上句点,谷歌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甲骨文诉谷歌案被称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世纪之战”,是因为该案可能决定今后哪些代码将受到美国著作权法保护,讨论的核心在于谷歌安卓系统所复制的 11000 余行源 API 代码是否受到美国著作权法保护及谷歌的复制行为是否可以归入“合理使用”范畴。

尽管复用甲骨文 Java 代码有利于技术进步这一点确定无疑,且大多数人认同这种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但谷歌所复制的 API 代码确属于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软件受到版权保护。这种公众利益与著作权冲突的背后,是以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弊端的具现。

如同大法官 Breyer 所说,计算机程序“具有主要功能”这一事实使得很难将传统的版权概念“应用于技术界”。计算机软件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等著作权所保护的其他客体,兼具作品性与功能性,用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著作权加以保护,天然存在货不对版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表示:“一方面,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和表达性多多少少有所混合,这就意味着用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时候有可能保护到功能。但著作权理论上是不应该保护功能的,这属于专利的范畴。另一方面,著作权的保护周期非常长,以我国为例,著作权保护覆盖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 50 年,而计算机软件的迭代更新速度非常快,这就导致这种保护某种程度上是不恰当的。”

此外,鱼爪网的专业知产律师认为,传统的著作权法禁止非法复制,但从未禁止他人实施版权作品(如按某烹调著作进行烹调),而计算机软件,其价值恰恰在于实施。将目光转到国内,在科技竞速、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知识产权也正在成为各行各业关注的重点。无论是大厂筑起商标护城河还是竞相申请专利的现状,都昭示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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