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退休累计缴费年限缩短五年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根据省、市工作安排,县医疗保障局全面落实“缩短退休缴费年限”措施,切实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

据悉,政策调整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需累计缴满二十五年或一次性补满二十五年才能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2021年7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此次政策调整不仅有效减轻了年限不足参保群众的资金压力,参保人还可选择按月延缴,有效减轻了一次性支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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