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丢垃圾不分类的要小心了!最高可罚5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垃圾收运及处置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聚焦餐饮服务行业垃圾分类,加强整治非法收运、处置易腐垃圾等违法行为力度,依法查处未履行垃圾分类主体责任等违法行为,全方位推进全区垃圾分类工作。

案例一

2021年5月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垃圾分类专项整治中发现,北岙街道海兴路的洞头某私房菜馆经营者方某某有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其后厨其他垃圾桶中有鸡蛋壳、鱼骨、金属易拉罐和塑料袋混合投放现象,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方某某的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案例二

2021年5月27日晚,洞头区北岙街道烈士路122号垃圾收集点附近停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载有若干个泡沫箱,箱内混合堆放各类生活垃圾,一名人员预将箱内垃圾直接倒入其他垃圾桶中。我局执法人员在场及时制止,经查发现该车垃圾由洞头某蔬菜商行产出,现场人员系该蔬菜商行店员,预趁夜色偷偷将垃圾随意投放。在执法人员翻查后,发现车载垃圾均为店内剩余的蔬菜残叶和塑料袋垃圾。该蔬菜商行经营者甘某某未履行生活垃圾投放的监督、劝导责任,已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法律链接

(一)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