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了解“买一赠一”吗?

近日,越城区市场监管局陶堰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物时,冲着 “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购买某产品,却发现赠品是另外的一个商品,认为超市欺诈消费者,随即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陶堰市场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当即与消费者一同前往该超市了解情况。在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该商品确实在进行“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但超市方只是简单张贴了“买一赠一”贴纸,没有设置具体的促销告示,也没有明确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仅仅是把商品和赠品用胶带困在了一起。超市方认为,尽管没有明确的文字性提示内容,但“捆”在一起,是最直观的展示,也是按照生活常识可以判断的,也明确了主商品和赠品。而消费者认为没有明确告知赠品的信息就应该买什么送什么,“捆在一起”不能和“买一赠一”等同。由于双方想法和意见分歧较大,目前该消费纠纷还在积极调解处理中。

在日常生活中“买一赠一”是较为普遍的促销手段,是经营者顺应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行为,其区别于一般的打折、返点、满减等促销方式,相对简单明了,更容易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但也比较容易引发消费纠纷。一般而言,消费者在参加“买一赠一”促销活动时最为关心的就是问题是送什么东西?万一我买的商品要退货赠品怎么办?如果送的赠品发生了质量问题会不会因为是赠送的而无法处理?为此,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为广大消费者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是送什么的问题。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此项规定仅仅对作为赠品的产品类目作了禁止性规定,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赠品是否必须是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可以是同种类物品,也可以是不相关的物品,这取决于经营者的促销计划,但是基于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经营者有义务对赠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作出明确的告示。

二是退货的问题。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所以,仅在主商品发生质量问题而退货时,赠品可以不退回,并且不能折抵价款。

三是赠品质量的问题。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出发,“买一赠一”实质上是附义务的赠与,赠品是基于消费者购买主商品而得到,看似免费实则付了相应对价。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以及《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经营者对赠品应承担与商品同样的责任,要提供合格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对瑕疵等关键信息有告知义务。在赠品因质量问题发生侵害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法律责任。

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参加“买一赠一”的优惠活动时谨记三个动作:一是“核对”,核对促销信息,是否还在促销期间内,是否有明确赠品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综合自己的需要理性消费;二是“确认”,确认赠品是否存在瑕疵提示。在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仔细分辨;三是“保留”,保留消费凭据,养成消费留小票和付款记录的好习惯,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在购得价廉物美的商品的同时,又能避免发生消费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