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东阳市图书馆。
东阳市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地址为东阳市吴宁街道黉门广场45号。
第三条 图书馆是经市编办批准,由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图书馆开办资金834万元。
第五条 图书馆宗旨: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六条 图书馆业务范围: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东阳市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东阳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市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市、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东阳市图书馆业务,促进全省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5.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6.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七条 图书馆业务主管部门为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是东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图书馆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图书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图书馆党组织负责人、馆长 、副馆长;
(三)审核(核准)图书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图书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图书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图书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图书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图书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图书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图书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图书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图书馆宗旨,维护图书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馆党支部(以党支部为例)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图书馆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图书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图书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图书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图书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图书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图书馆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图书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图书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图书馆设馆长1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图书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图书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图书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图书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核准)。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班子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图书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图书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图书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东阳市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