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

8月1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出,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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