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至少有8个省份推行“超超低”标准、政策共计25项——范铁军:摈弃“超超低” 务求“双超低”

各地要充分论证标准加严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取消不切实际的“超超低”排放有关政策要求。呼吁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要就环保论环保,而应将环境质量改善与气候应对统筹考虑,抓住新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关键性问题,促进地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自2019年4月份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来,各钢铁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积极推进改造,掀起了一场“绿色革命”,有力促进了钢铁行业产业结构优化、环保技术进步和治理水平提升,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了重要贡献。

2022年以来,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有序、稳步推进的同时,个别地区开始推行“超超低”排放标准,进一步大幅加严排放限值。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8个省份推行“超超低”标准、政策共计25项,其中1项为口头通知,多数位于重点区域。加严环节主要为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烟气、焦炉烟囱、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转炉一次烟气、燃气锅炉等。其中,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是加严现象的“重灾区”,部分省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甚至分别加严至5毫克/立方米、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相比国家超低排放标准加严50%甚至更高。


【资料图】

“超超低”虽然听起来很时髦,但实际上违背了“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要求,更不符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和“协同推进降碳减污”的政策方向。若不及时扭转这种风潮,不但无法促进环境质量改善,而且会对经济社会秩序和政府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应摈弃层层加码的“超超低”排放标准,务求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碳均实现超低排放的“双超低”,以高质量超低排放为抓手,全面推动钢铁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

“超超低”不切实际、得不偿失

在笔者看来,“超超低”排放标准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超超低”未经充分论证,技术风险巨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政策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调研了先进国家的钢铁行业标准,汲取了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经验。全工序有组织排放超低限值较国内现行标准收严33%~83%,且大部分指标均优于国外同类标准,实现难度之大全行业已深有体会。尽管通过多年来的攻关,超低排放技术已积累了越来越多的成熟案例,但目前仍存在一些治理设施使用寿命过短、运行指标不稳定等诸多问题,超低排放技术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尚待时间检验。而目前部分省份推行的“超超低”排放标准基本都是在国家超低排放限值的基础上“砍一刀”,是“拍脑袋”的产物,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缺乏可行性技术体系支撑,甚至有的已经脱离了基本的科学常识,技术风险巨大。

二是“超超低”边际效应大幅下降,不可持续。根据已公示的39家长流程钢铁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改造情况统计,吨钢改造费用在100元~1000元。同时,吨钢运行成本提升至200元~350元,相比改造前增加100元/吨以上。虽然超低排放改造投资和运行成本巨大,但可以减少80%左右的污染物排放量,减排效益巨大。而推行“超超低”,即使技术可行,所产生的减排效益也只有超低排放的1/10,且改造投资和运行成本将大幅增加。以烧结机机头烟气为例,保守估算,实现超低排放的减排投资及运行成本分别为0.419万元/吨污染物、0.272万元/吨污染物,而后续“超超低”改造减排投资及运行成本则分别提升至1.121万元/吨污染物、0.907万元/吨污染物,增幅分别高达168%、233%。因此,“超超低”性价比极低。此外,当前大多数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刚刚建成投运或正在建设之中,推行“超超低”将导致这些工程推倒重建,造成巨大浪费,在目前全行业经营效益尚未恢复的形势下企业生存也将难以为继。

三是“超超低”催生数字游戏,诱发企业环境违法风险。“超超低”限值极低,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水平将经受极大考验,一旦出现波动,就会出现超标风险。但实际上,污染治理设施从反应条件、系统响应时间等方面都难以做到完全稳定,再加上钢铁生产工艺本身波动大,钢铁企业持续保持“超超低”就成为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迫于压力,企业很可能被迫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实现监测数据的“超超低”。更重要的是,有的“超超低”排放限值比污染物监测方法误差范围还低,导致从监测数据上已经无法判断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这样一来,“超超低”就变成了一场数字游戏。“当知器满则倾,须知物极必反”。钢铁行业超低排放也一样,适当的压力可以促进行业绿色升级,但过量的压力也会适得其反。

四是“超超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减排成效大打折扣。环保治理是系统性的,如果一味追求特定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降低,可能会带来二次污染物,例如氨逃逸。目前,钢铁行业氨逃逸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标准,企业不重视氨逃逸控制,已改造企业多数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硫技术)脱硝设施氨逃逸在线数据均为坏死数据,加之钢铁行业烟气负荷波动幅度非常大,工况波动非常大,精准喷氨技术难度较大,导致氨逃逸严重。根据调研,如果推行“超超低”排放标准,钢铁企业SCR脱硝设施氨逃逸实际浓度均会大于20毫克/立方米以上,甚至达到90毫克/立方米以上。片面追求脱硝,企业必定会加大喷氨量,造成更严重的氨逃逸,这也是形成PM2.5的主要污染物。顾此失彼的最终后果就是减排成效大打折扣。

五是“超超低”增加能耗及碳排放,不利于减污降碳协同。超低排放强调源头减排和过程控制,目的就是呼吁企业不要过度依赖末端治理、靠堆砌治理设施去达标。一旦推行“超超低”,将增设大量的末端污染治理设施,从而增加治理设施电耗和煤气消耗,增加碳排放。对于已建成的治理设施,如果按照“超超低”要求运行,能耗会成倍增加。目前,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大,二氧化碳排放量在非电行业中也位列第一(15%),其根源是行业自身结构性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随着超低排放的全面推进,钢铁行业污染物及碳的排放量还会持续下降,但要进一步实现大幅下降,必须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超超低”这种近零排放代价惨重且潜力有限。而且,目前钢铁行业面临污染物及碳双重减排的目标任务,如果顾此失彼,不仅不利于协同推进减污降碳,甚至还会本末倒置。

“双超低”顺应新时代要求 有利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当前,我国面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重目标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钢铁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也已发布。钢铁行业已进入加速重组、强化环保与低碳发展“三期叠加”的新时代,在超低排放和碳中和的双重背景下,减污降碳已成为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双超低”,即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均实现超低排放,这才是衡量企业绿色发展水平的核心指标。

一是做实超低排放,建立长效保持机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巩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是当前处理好发展与减排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钢铁企业要做实超低排放。经过近3年超低排放改造的推进,钢铁企业应充分认清环保与发展相辅相成的关系,彻底转变环保观念,高度重视改造质量,力求“四真”(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做到“四要四不要”(要成熟可靠技术,不要鱼目混珠;要统筹减污降碳,不要治标不治本;要时间服从质量,不要欲速不达;要扶优汰劣,不要劣币驱逐良币),实现真正的超低排放,经得起历史检验。另一方面,钢铁企业应长效保持超低排放成效。超低排放公示只是起点,只有长效保持才能维持3年来取得的成绩。如果超低排放改造是攻坚战,那么长效保持就是持久战,对于钢铁企业来说难度更大。因此,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公示的企业,要保持环保治理战略定力,避免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上懈怠,从而导致取得的成果功亏一篑。

二是做好超低排放,快速向减污降碳过渡。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了烧结机机头烟气循环、机械化料场、高炉煤气精脱硫等源头控制措施,但目前发现多数企业尚未转变观念,上述源头防控措施并未广泛普及。例如,尽管国家一直呼吁企业开展高炉煤气精脱硫,但目前已公示企业中多数仍采用末端治理措施,仅有5家采用高炉煤气精脱硫。“双碳”目标提出后,钢铁企业应进一步强化源头减排和过程控制,优化末端治理,由传统的“单点切入”向“全局优化”转变,更好地实现超低排放。一方面,鼓励优先采取源头和过程控制措施。钢铁行业的特殊流程、复杂工艺决定了源头治理、过程控制的重要性。钢铁企业要优先通过长流程改为短流程工艺、燃煤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提高绿电使用比例、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精脱硫、高炉热风炉和轧钢热处理炉低氮燃烧、烧结烟气循环、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来减少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末端治理,全面提升环保能效水平。脱硫脱硝系统通过智慧运维,实现环保设施运行精准调控,最终达到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节能降耗。此外,在无组织治理上,为避免除尘系统不规范导致环保成本上升、能源消耗增加、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实施过程减量控制,通过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诊断,对现有治理设施开展整体系统优化,从而确保收尘点位规范化、管网设计科学化、风量分配合理化、除尘技术先进化、设备开启智能化,实现无组织优化治理。

三是做强结构优化,攻坚行业根源问题。钢铁行业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工艺结构以长流程为主(电炉钢产量占比仅为10%左右),炉料结构以烧结矿为主(入炉球团矿比例不到20%),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在购入能源占比92%),产业链结构不完整(独立焦化、独立热轧产能占比分别为77%、23%),运输结构仍以公路为主(货运量占比为50%)。此外,创新突破性技术的支撑能力仍明显不足,传统减排技术的投资边际效益递减,造成减排边际成本日趋增高。钢铁行业亟须激发行业技术创新动力,加强减污降碳关键技术储备。龙头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加快推进颠覆性创新低碳冶金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工程化应用。钢铁行业必须在结构优化和技术创新方面进一步取得突破,从根本上解决绿色低碳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从而实现“双超低”。

四是做细、做真鼓励政策,为先进企业保驾护航。实践表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政策体系是目前最有效、执行最好的政策之一。总体来看,政策体系科学精细,钢协统一公示(撤销)制度公平、公正,社会、媒体等多方监督公开、透明,政府监督指导有力、有方,基于超低排放绩效评级的差异化管理,如粗钢产量不压减、重污染天气自主减排、列入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等,充分激发了钢铁企业“创B争A”的动力。一方面,应加大对超低排放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在制定、修订绩效分级标准时充分考虑“双超低”协同效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巩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同时更大力度和范围地运用超低排放绩效评级手段,采用更多的财政、税收、金融、电价等手段,综合施策,扶优汰劣,让A级企业真正享受政策红利,通过差别化管控创造支持优势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的监管,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让环保绩效好的企业更有竞争力,促进行业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五是摈弃“超超低”,避免层层加码现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三个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五个精准”(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坚决反对“一刀切”,反对层层加码,在开展大气治理的同时统筹行业平稳运行和资源保障,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笔者建议,各地要充分论证标准加严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取消不切实际的“超超低”排放有关政策要求。同时,呼吁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要就环保论环保,而应将环境质量改善与气候应对统筹考虑,抓住新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关键性问题,促进地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本报首席专栏作家 范铁军(作者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