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日报评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个人能在村河道上建桥吗? 天天要闻

近日,一桩“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的旧案引发舆论关注。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县村民黄德义因为搭建浮桥收费,先因“非法建桥”被处罚,桥也被强制拆除,后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资料图】

据媒体报道,黄德义从小在洮儿河边长大,世代以摆渡为业。2014年,黄德义耗资超13万元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向过往车辆执行“小车5元大车10元”的收费标准。

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2月,洮南市公安局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刑事拘留,同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还有其余十七人;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黄德义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但黄德义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古以来修桥补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这就被判刑了呢?”根据黄德义本人的说法,他的浮桥并不强制收费,收费只是为了收回成本。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村民李某某就“贡献了”两万元,是这个桥的大客户。李某某对媒体表示,这个浮桥确实带来了方便,他把法院退回的钱又还给了黄德义。其他村民也证实了黄德义的说法。

此案在互联网发酵之后,一时间引发了公众的讨论兴趣,“好人好事无好报”等评论瞬间成为热词。但本案还有不少细节有待厘清,存在更多的讨论空间。

其一,黄德义自称的不强制收费是否属实?2021年底黄德义向洮南市法院提出申诉,认为自己建桥是为了方便两岸村民春耕秋收,不存在强拿硬要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洮南市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一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并在水利部门因其建桥行为多次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从该文书的表述来看,黄除了私自建桥之外,还有“拦截车辆收费”的行为,而“被害人”的表述,显示这些人可能并非心甘情愿交费。如果黄德义等在运营浮桥过程中有强行拦截车辆收费行为并与人发生争执、冲突,而其收费并没有得到官方授权或批准,则不免触犯“寻衅滋事罪”。

其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其它现行法律法规,“建桥便民”的标签并不足以掩盖这些嫌疑。从媒体报道来看,洮南市水利局正是以“非法建桥”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浮桥。

当事人私自搭建浮桥,首先就涉嫌违反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规定,也不符合第五十九条的三种可收费情形;其次,他的团队恐怕也不具备住建部颁布的《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最低级别的三级资质标准,浮桥的安全性与合规性恐怕也没有获得权威部门的批准与背书。

其三,黄德义私建浮桥的行为,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具备启示意义。

就本案的现实影响而言,如果黄德义的申述符合事实、村民作证属实的话,那么“不具社会危害性”就是一个可以成立的结论。根据目前的信息,浮桥在建成的四年时间里并没出现安全事故,从结果上看黄德义及其团队也尽到了安全运营的责任。

根据媒体报道,当地多位村民都反映“没了这座桥还要绕行70公里”,这说明修桥的需求一直存在。从行政区划来看,洮儿河是白城市洮南市与白城市洮北区的界河,浮桥可以满足两边多个村镇居民的通行需要,居民对这项公共设施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即便黄德义私自搭建的浮桥存在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也应考虑建桥或是改造这座浮桥的必要性,而不是简单地拆除了事。

事实上,黄德义修建浮桥的行为从前期来看更像是一种典型的“BOT模式”(兴建-运营-转让):以私人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在运营期间回收项目成本。

古代乡绅常常出资兴办义仓、社学、桥梁、祠堂等公共事业,民间力量的作用可谓古已有之。如果有民间力量客观上做了一件好事,如何把好事变得合法合规,变得更好?或可通过地方立法,从法规层面赋权,也可以采用BOT或是PPP的模式与黄德义们合作,纳入私人资本这样的民间力量修建桥梁,弥补公共部门力有不逮时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同时做好安全合规方面的监管,既放权又把关,完善公共服务,满足周边居民的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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