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医保两定管理新办法 将扩增定点医疗机构类型
12月22日,北京商报记者自北京市医保局获悉,11月24日,北京市医保局出台《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新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规范化。新政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定点医疗机构类型将进一步扩增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以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除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以外,符合条件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也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将进行动态评估调整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如:医疗机构需要正式运营3个月、有注册执业医师、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具有医保管理相关制度、具有相关信息处理能力等。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内容,如: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行为、执行医药价格、使用药品耗材、制定内部管理措施、加强宣传培训、配合检查监督、保障信息安全等。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在信息变更、续签医保协议、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时的具体要求,如:定点医疗机构在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等。
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将更加严格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在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医保协议时的具体处罚措施,如:约谈医疗机构、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追回医保费用、对人员和科室中止医保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等。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坚决管好用好人民群众“救命钱”。
参保人员就医将更加便捷
目前,全市已有290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人员不仅可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还可到2500余家共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包括39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160余家定点专科医院、170余家定点中医医院和2200余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对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认定标准、动态管理以及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新办法实施后,随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增加,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将更加便捷。(记者 杨月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