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3月1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我市自3月15日起受冷空气影响,扩散条件逐步改善,污染过程基本结束。按照省大气办《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函(2021)27号)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研究决定,自3月15日16时起全市解除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全市要继续按照《唐山市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日常减排措施》和《唐山市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方案》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唐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