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

各煤矿企业:

为深刻吸取近期全国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带来的安全风险,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保持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期工作部署,结合江苏煤矿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一)大屯公司:姚桥煤矿、徐庄煤矿、孔庄煤矿

(二)徐矿集团:张双楼煤矿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

三、重点检查内容

对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按要求建立“三量”管理制度,“三量”可采期计算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擅自减少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钻孔等工程,或者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等行为。

(三)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者采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后再进行回采巷道施工;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前是否形成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

(四)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是否超过《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规定;煤层群开采时,是否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冲击地压矿井正在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遇大断层构造带或者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情况除外);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

(六)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是否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采措施,是否仍然超能力组织生产。

(七)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四、有关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公司职能部门和生产煤矿,对照《暂行办法》,从煤矿生产计划、开拓部署、采掘布局、近两年采掘接续计划、灾害治理方案、“三量”、经营指标等方面对所属生产煤矿认真开展自查,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和煤矿采掘接续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

2.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接续紧张不报告、采掘接续紧张不主动采取限产、减产措施、压减灾害治理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严格依法查处,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追责。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钢,0516-85861816;电子邮箱yzg_1977@126.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2022年3月15日

关键词: 江苏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