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名“我命油我不油天”,权盾提醒申请商标不能一味蹭热度

最近,因为某“富二代”感情纠葛,“我命油我不油天”这个梗开始爆火。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商家瞅准了商机,摩拳擦掌想要把这个网络热梗“据为己有”。6月17日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我命油我不油天(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设立)审批被驳回情况的说明:6月16日,有申请人提交公司设立申请,拟成立“我命油我不油天(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局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驳回,审核意见为:“经审查,建议更改字号”。

对“我命油我不油天”的公司名称不予受理,深圳市市监局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而实际上,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印发、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我命油我不油天”这种企业名称,应在禁限用之列。该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

“我命油我不油天”并非孤例,在企业注册和商标申请的过程中,蹭热度的现象一直屡禁不止。从疫情期间的火神山雷神山,到故去的袁隆平院士,乃至在明星、大牌的谐音字,都被无良申请者注册成为商标,幸而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及时的管制与处罚。

奇葩的商标,肯定是在追求眼球效应。谁都想让客户、公众迅速记住自己公司和产品的名字,希望公司和产品名称具有较好的传播性,这都没错。但娱乐味道太浓、基调轻浮的“眼球效应”,也只能是一时的泡沫。

作为业内知名的知识产权生态链服务供应商,权盾认为适当蹭热点和吸睛是可取的,但在众多热点的选择时,势必要考虑到公众情绪与公序良俗。商标和企业名称虽具私有属性,但同时应该接受公共价值影响的审视,不存在绝对的“法无禁止”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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