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再次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披露了《2021年世龙实业(00274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8月28日披露了《2021年世龙实业(00274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同日披露了《2021年世龙实业(00274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1-066)。本次股东大会因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诉被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民事裁定书,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1民事裁定书,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公司通知,明确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
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董事会根据法院通知要求将龙强投资诉讼争议票15,299,900股票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并对投票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现对有关信息再次更正如下:
更正内容一
特别提示
更正前:
1、本次股东大会否决了议案一、二;
更正后: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议案一、二,否决了议案三、四、五;
增加了第5条:
5、本次股东大会因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诉被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6月30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民事裁定书,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1民事裁定书,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通知送达公司,明确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就龙强投资诉讼争议票15299900股票数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
更正内容二
二、会议出席情况
更正前:
1、公司总股本240,000,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86人,代表公司股份77,071,0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1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9人,剔除已进行网络投票的36人,实际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为43人,代表公司股份37,465,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1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公司股份39,605,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24%。
更正后:
1、公司总股本 240,000,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85人,代表公司股份61,771,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3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8人,剔除已进行网络投票的36人,实际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为42人,代表公司股份22,165,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公司股份39,605,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24%。
更正内容三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更正前: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84%;反对42,020,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28%;反对26,720,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7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54%;反对41,991,8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817%;反对26,691,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1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25,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79%;反对35,0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2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990%;反对14,6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19,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05%;反对35,0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1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52%;反对14,65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欧阳祖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06,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038%;反对35,06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6,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540%;反对14,6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4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更正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28%;反对26,720,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28%;反对26,720,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7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890%;反对26,691,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817%;反对26,691,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1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5,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51%;反对35,0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2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990%;反对14,6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19,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59%;反对35,0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1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52%;反对14,65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未通过《关于增补欧阳祖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06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50%;反对35,06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6,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540%;反对14,6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4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更正内容四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更正后,增加了下述内容:
依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通知,明确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世龙实业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由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的周萌律师和黄波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各方要执行乐平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就龙强投资诉讼争议票15,299,900股票数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并予以剔除。
除上述更正外,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将同时披露《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再次更正后)》(公告编号:2021-075)。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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