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零售药店暂停对有发热症状人员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

8月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县零售药店暂停对有发热症状人员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

为强化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切实发挥好零售药店“监测哨点”作用,实现“药品购销全程受控、应管尽管不漏一人”的目标,《通知》要求:零售药店不得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给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发现这类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询问流行病学史,劝导其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其所在村(社区);对有流行病学史并有相关症状(“十大症状”)的,应报告县疫情防控办,由县疫情防控办安排专车转运。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转入应急响应监测状态,并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药品的人员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实名登记信息统一录入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零售药店要切实做好自身防疫工作,落实进店人员测温、查看健康码、疫苗接种信息核验、佩戴口罩,以及场地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措施。因网络销售药品无法当面测量核实购药人体温情况,暂时停止网络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