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负担不变 《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

经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法》规定,煤炭原矿或选矿税率为2%至10%,煤层气税率为1%至2%。《资源税法》明确,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考虑,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近期,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公布煤炭资源税税率。

山西煤炭原矿税率完全平移,维持8%;选矿税率调整为6.5%,洗选煤税负企业个体负担略有波动,总体负担不变。煤层气税率则由1%提高至1.5%。

与现行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了税目,将目前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全部列明,共计164个税目,涵盖所有已发现矿种和盐。

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例如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免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各地进一步明确了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比如山西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30%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30%。

二是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30%资源税。

三是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比如山东: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衰竭期煤矿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以上减税不能叠加适用。

《资源税法》明确的减征或免征情形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

重庆能源集团财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以2018年为例,该集团符合衰竭期矿山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1家,共计生产了煤炭产品23万吨,销售收入5608万元,可减免资源税67万元;公司煤炭生产企业在生产中抽采的煤层气,按原来政策已减免了22万元的税费,《资源税法》进一步明确了减免政策,二项共减免89万元。

“目前,我公司还存在资源税税负过高的情况。”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

一是公司的煤炭生产企业产量规模较大,生产设计部署都按国家标准执行,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紧密相连,而煤炭产品按最终产品销售收入计算资源税虚增了原矿产品的价值,增大了资源税税负。

二是同样由于生产环节部署的原因,公司从生产坑口到加工环节发生的运输(内部)相关费用未能在最终产品价值中扣除,虚增了资源税税负。

三是公司的煤炭生产企业是国有企业,一般建矿时间较长,普遍超20年,这类煤炭生产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历史包袱多,对当地的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而理论开采量、储量等相关数据不能满足衰竭期矿山条件,影响了资源税税负的公平性。

为此,他建议:

一是实事求是确定最终产品与原矿的折算率,建立调整机制;

二是分别确定各个煤炭生产企业的内部转运费用,剔除虚增原矿价值;

三是建议将矿龄20年以上的煤矿纳入衰竭期矿山,使其能够公平享受资源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