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2宗违规 维科技术收证监会警示函
维科技术(600152.SH)21日晚间披露公告称,公司于10月21日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维科技术及何承命、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何承命于2009年4月20日至今任维科技术董事长。薛春林于2015年5月12日至今任维科技术董事会秘书,于2005年8月23日至今任维科技术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警示函显示,经检查,发现维科技术存在以下2宗违规行为:
1.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9年度,维科技术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与深圳晶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槽保母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谦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家客户”)发生业务往来,销售金额合计9091.88万元。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3700.00万元。2020年3月,维科电池与三家客户协议约定对2019年度的销售进行降价调整,导致维科电池净利润减少约1955.00万元。公司直到2020年4月9日才在《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2.未准确披露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维科技术与维科电池、维科电池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内部资金结算时,未按照公司规定计算内部资金拆借利息。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需分别补提利息收入34.55万元、396.64万元,相应地维科电池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减少25.91万元、313.03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及致歉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多计25.91万元,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多计313.0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何承命作为公司董事长,薛春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维科技术、董事长何承命、董秘兼财务总监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维科技术是以新能源锂电池为主业,以3C数码电池和动力电池为核心业务,公司股票于199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9.06%。
2020年1月21日,维科技术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显示,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7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200万元。
4月9日,维科技术披露《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显示,经公司再次测算,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64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7600万元。
2019年4月23日,维科技术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及致歉的公告》显示,维科电池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62.52万元,扣除“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项目使用的配套募集资金到账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211.62万元,实际实现承诺业绩2050.90万元,较承诺的7000万元少了4949.10万元,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29.30%。
根据《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交易对方维科控股、杨龙勇及耀宝投资承诺,交易标的公司维科电池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7000万元和9000万元。
2020年4月29日,维科技术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显示,经审计确认,维科电池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718.10万元,扣除“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项目使用的配套募集资金到账起至2019年12月31日按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324.03万元,实际实现承诺业绩7394.07万元,较承诺的9000万元少了1605.93万元,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82.16%,未完成业绩承诺。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薛春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9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与深圳晶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槽保母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谦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家客户)发生业务往来,销售金额合计9,091.88万元。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3,700.00万元。2020年3月,维科电池与三家客户协议约定对2019年度的销售进行降价调整,导致维科电池净利润减少约1,955.00万元。公司直到2020年4月9日才在《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2.未准确披露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公司与维科电池、维科电池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内部资金结算时,未按照公司规定计算内部资金拆借利息。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需分别补提利息收入34.55万元、396.64万元,相应地维科电池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减少25.91万元、313.03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及致歉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多计25.91万元,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多计313.0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何承命作为公司董事长,薛春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