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 鑫诚股权违规被警示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兰州鑫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鑫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条款,展业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也未向所有投资者按季度披露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鑫诚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鑫诚股权投资应恪尽职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并于2020年底前向甘肃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天眼查APP显示,兰州鑫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00085786013E。企业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新区综合服务中心1136室,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兰州鑫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供销集团慧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供销集团慧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子公司。

中国供销集团官网显示,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供销集团”)是201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涉农流通产业集团,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简称“供销合作总社”)全资企业。中国供销集团现控股2家上市公司,分别是中再资环(600217.SH)、中农立华(603970.SH);参股2家上市公司,分别是供销大集(000564.SZ)、东凌国际(000893.SZ)。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兰州鑫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基金合伙协议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条款,展业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也未向所有投资者按季度披露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并于2020年底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