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项问题 2资产评估师收安徽证监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4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廖锐佳、邱军执业的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23日更名)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其指定的各项资产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文号:中联国际评字[2019]第TKMQB0191号)、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德豪”,002005.SZ)拟编制财务报告涉及其指定的各项资产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文号:中联国际评字[2019]第OKMQB0606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廖锐佳、邱军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其指定的各项资产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项目
一是在无形资产-专有技术评估中,底稿未见获取专利权证书、财务会计信息、委托研发合同(含委托香港德豪研发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研发成本测算表等资料并进行充分核查、验证、整理,未对无形资产原始价值进行充分核实分析。二是未见结合公司所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技术与竞争优势、产品生命周期、无形资产对应产品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而对无形资产市场因素、风险因素等进行充分分析,也未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成本法适用性等内容进行充分分析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编制财务报告涉及其指定的各项资产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项目
一是评估假设是建立在管理层承诺关停芯片工厂和拆除变现生产设备和生产系统基础上,但底稿未对该假设与现实差异等内容进行复核并执行充分评估程序。二是在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评估中,部分设备可回收价值评估依据不充分,未对公司相关无形资产经济效益及减值时点等进行充分评估分析,评估报告也未完全披露设备资产融资租赁抵押及诉讼事项信息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十八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安徽证监局认定,廖锐佳、邱军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廖锐佳、邱军关注以下事项:(一)廖锐佳、邱军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二)相关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廖锐佳、邱军应当在2020年11月5日前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ST德豪官网显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23日更名)成立于1996年5月,2004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005,主营小家电、LED系列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德豪旗下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德豪润达ETi<深股002005>,雷士国际NVC<港股02222>),三十余家全资及控股企业,并在珠海、蚌埠、芜湖、扬州、中山、大连六大城市部署建成有现代化产业基地。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6.0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廖锐佳、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廖锐佳、邱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其指定的各项资产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文号:中联国际评字[2019]第TKMQB0191号)、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编制财务报告涉及其指定的各项资产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文号:中联国际评字[2019]第OKMQB0606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其指定的各项资产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项目
一是在无形资产-专有技术评估中,底稿未见获取专利权证书、财务会计信息、委托研发合同(含委托香港德豪研发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研发成本测算表等资料并进行充分核查、验证、整理,未对无形资产原始价值进行充分核实分析。二是未见结合公司所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技术与竞争优势、产品生命周期、无形资产对应产品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而对无形资产市场因素、风险因素等进行充分分析,也未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成本法适用性等内容进行充分分析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编制财务报告涉及其指定的各项资产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项目
一是评估假设是建立在管理层承诺关停芯片工厂和拆除变现生产设备和生产系统基础上,但底稿未对该假设与现实差异等内容进行复核并执行充分评估程序。二是在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评估中,部分设备可回收价值评估依据不充分,未对公司相关无形资产经济效益及减值时点等进行充分评估分析,评估报告也未完全披露设备资产融资租赁抵押及诉讼事项信息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十八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一)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二)相关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0年11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