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48万元 海安汉多新材料公司存在非法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汇检罚﹝2020﹞5号)显示,海安汉多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海安汉多新材料公司”)存在非法结汇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安市支局对该公司罚款148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海安汉多新材料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8日,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新型电子信息材料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及禁止类的除外),供应链管理服务(不含资金融通);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技术开发等。该公司为汉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