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收深交所关注函 披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28号)显示,2020年11月30日,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300037.SZ)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该公告显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并根据考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定比2019年净利润的增长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0年,第一个归属期2020年净利润相对于2019年增长率触发值为50%、目标值为60%。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6亿元,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已实现净利润3.45亿元,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49.65%。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并要求新宙邦核查说明如下事项:

1.结合公司收入及成本核算方式、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发货和收入确认周期,以及主要客户订单签署、预计销售发货、确认收入与成本情况及对应时间节点,期间费用的发生及确认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于11月30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2020年净利润是否已经基本确定,将2020年净利润作为第一个归属期考核指标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能否发挥激励作用。

2.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预计实现净利润及同比增长情况、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和成本费用归集情况、以及行业周期性发展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净利润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结合上述答复进一步充分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新宙邦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要求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0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新宙邦于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1亿股的1.54%。其中首次授予569.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9%;预留6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98%。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1.54元/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19人,包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新宙邦2020年三季报显示,公司第三季度实现营收8.12亿元,同比增长26.84%;归母净利润1.36亿元,同比增长29.34%;扣非净利润实现1.24亿元,同比增长19.8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093.69万元,同比增长156.92%;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收20.06亿元,同比增长18.19%;归母净利润3.74亿元,同比增长56.21%;扣非净利润实现3.46亿元,同比增长49.6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8亿元,同比增长7.60%。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28号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并根据考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定比2019年净利润的增长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0年,第一个归属期2020年净利润相对于2019年增长率触发值为50%、目标值为60%。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594.30万元,你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已实现净利润34,450.37万元,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49.65%。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如下事项:

1.结合你公司收入及成本核算方式、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发货和收入确认周期,以及主要客户订单签署、预计销售发货、确认收入与成本情况及对应时间节点,期间费用的发生及确认情况等,详细说明你公司于11月30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2020年净利润是否已经基本确定,将2020年净利润作为第一个归属期考核指标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能否发挥激励作用。

2.结合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预计实现净利润及同比增长情况、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和成本费用归集情况、以及行业周期性发展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净利润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结合上述答复进一步充分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请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在2020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