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烟台违法遭罚 造成业务数据虚假

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烟台中支”)存在业务资料虚假的违法行为。

2019年国寿财险烟台中支通过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永保代理山分),将自身业务人员直接开展的业务虚挂为永保代理山分的代理业务,造成业务数据虚假,涉及保费2833.15万元。

经调查询问,时任国寿财险烟台中支总经理刘树强承认自己审批同意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其中,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现任国寿财险烟台中支总经理管瑞岩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烟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烟台中支责令改正,处罚款5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烟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刘树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管瑞岩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31号

负责人:管瑞岩

当事人:刘树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号37062319690814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管瑞岩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号37252519630628XXXX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烟台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烟台中支存在业务资料虚假的违法行为。

2019年国寿财险烟台中支通过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永保代理山分),将自身业务人员直接开展的业务虚挂为永保代理山分的代理业务,造成业务数据虚假,涉及保费2833.15万元。经调查询问,时任国寿财险烟台中支总经理刘树强承认自己审批同意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其中,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现任国寿财险烟台中支总经理管瑞岩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保单明细表、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烟台中支责令改正,处罚款5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刘树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管瑞岩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见附件)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