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违规被警示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价格差异等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友钴业”,603799.SH)存在如下问题:
一、华友钴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状况。
二、华友钴业将2019年飞机使用费用跨期确认为2020年费用,导致2019年少确认费用293.88万元。
三、华友钴业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年度发生10笔,2020年1-6月发生4笔,但公司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年4月9日,华友钴业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1万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华友钴业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华友钴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友钴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华友钴业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等内容。整改报告经报浙江证监局无异议后进行公告披露,华友钴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浙江证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华友钴业官网显示,华友钴业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新能源锂电材料和钴新材料的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完成了总部在桐乡、资源保障在境外、制造基地在中国、市场在全球的空间布局;形成了资源、有色、新能源三大业务板块,打造了从钴镍资源开发、冶炼,到锂电正极材料深加工,再到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的新能源锂电产业生态。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55%。
陈雪华2014年4月24日至2016年7月12日担任华友钴业总经理,2014年4月24日至今担任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陈红良2016年7月12日起担任华友钴业总经理,2014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李瑞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担任证券事务代表,2017年1月9日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状况。
二、你公司将2019年飞机使用费用跨期确认为2020年费用,导致2019年少确认费用293.88万元。
三、你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年度发生10笔,2020年1-6月发生4笔,但公司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年4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097.12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等内容。整改报告经报我局无异议后进行公告披露,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28日
关于对陈雪华等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状况。
二、公司将2019年飞机使用费用跨期确认为2020年费用,导致2019年少确认费用293.88万元。
三、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年度发生10笔,2020年1-6月发生4笔,但公司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年4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097.12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们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