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新变革 确定电子发票法律地位

企业或个人买卖东西或服务,不少离不开发票,而发票管理将有新变革。

近日,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稿),并在2月7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是上述《办法》第三次修改,有不少变化,备受市场关注。

确定电子发票法律地位

为了方便纳税人,电子发票近些年快速推广普及,而现行《办法》是以纸质发票为基础制定的,因此此次修改一大亮点,是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

比如,《办法》意见稿在第三条谈及发票定义时,首次明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这意味着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推进发票电子化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为了给电子发票应用、社会化服务及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此次《办法》意见稿明确,单位、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

目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普及,但电子专票还在逐步推广中。由于电子发票处于试点改革阶段,上述《办法》意见稿明确,电子发票具体管理规范将授权制定的《电子发票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待条件成熟后,再以完善法规方式进行固化。

为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意见稿明确了发票数据禁止性行为及相应处罚,这有助于规范发票数据使用,保障纳税人权益,维护发票数据安全。

为纳税人减负

此次《办法》修订重,不少内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比如,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因此《办法》中“领购”修改为“领用”。

根据“多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为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领用发票的实际需要,《办法》意见稿首次明确“设立登记证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证件。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已明确电子数据作为合法证据的法律地位,发票领用、缴销等数据信息及时存储在税务信息系统中,供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不再需要通过纸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信息,因此《办法》意见稿删掉相关内容,减轻纳税人负担。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用票需求,提升服务质效,《办法》意见稿明确发票领用流程的办理时限,和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

从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看,各地对异地经营领用发票已不再要求提供保证人或收取发票保证金,因此,《办法》意见稿删除相关规定,取消保证人及发票保证金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

为保护用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防范非法冒用身份领开发票违法行为,《办法》意见稿在“发票领用、发票开具和发票代开”业务中,增加身份验证的要求。陈益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