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特佳等公司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存在违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投资”)、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懿康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3月8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300294.SZ)股份的比例由43.88%降至29.75%,累计变动比例为14.13%,其中,截至2019年11月7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8.40%,累计减少比例超过5%;截至2020年5月11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3.24%,累计减少比例超过10%。
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减少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博雅生物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0月12日才就上述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0条、第5.3.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是以血液制品业务为主,集生化药、化学药、原料药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医疗产业集团。公司于2012年3月成功登陆中国深交所创业板(证券代码:300294)。公司旗下拥有6家成员企业:贵州天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博雅欣和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博雅欣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复大医药有限公司和南京博雅医药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9月30日,博雅生物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9.17%。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三者为博雅生物控股股东。
2020年10月12日,博雅生物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高特佳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2638.16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2638.16万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0股;代表高特佳博雅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435.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注:除本报告书另有说明外,公司总股本、公司股份总数均指未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的股份总数)的29.1656%。融华投资系博雅生物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控制的企业。融华投资持有博雅生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2.83万股,占博雅生物总股本的0.5835%。懿康投资持有博雅生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高特佳集团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博雅生物12890.9952万股股份,占博雅生物总股本的29.749%。
权益变动情况显示,2017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融华投资2017年4月21日至5月15日减持股份425.61万股。2019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懿康投资2019年7月1日至7月24日累计减持352.85万股。2019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懿康投资于2019年11月6日、11月7日、11月20日合计减持462.51万股。2020年2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懿康投资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日合计减持389.37万股,融华投资于2020年2月5日至6日合计减持425.93万股。2020年3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 懿康投资于2020年2月7日至3月2日累计减持462.51万股。高特佳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2020年3月26日至9月4日累计减持2216.07万股。2020年9月23日、24日,高特佳集团合计减持209.82万股。
此外,高特佳集团与华润医药控股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了《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华润医药控股与博雅生物于2020年9月30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高特佳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933.2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协议转让给华润医药控股。
2、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高特佳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704.9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656%)的表决权委托给华润医药控股。
3、根据《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华润医药控股拟认购博雅生物8666.50万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后,博雅生物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10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5.3.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等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或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规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前款违规事项涉及违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1%,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 A 座 1501,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 15 楼 1504 室,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靖路 1188 号 2 幢 1219 室,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投资”)、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懿康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3月8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降至29.75%,累计变动比例为14.13%,其中,截至2019年11月7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8.40%,累计减少比例超过5%;截至2020年5月11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3.24%,累计减少比例超过10%。
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减少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博雅生物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0月12日才就上述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0条、第5.3.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