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实施意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指导各地做好文件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负责人对《实施意见》作出解读。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住房安全有保障是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的标志性指标之一。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房会变老,老房会变危,加之受自然灾害等影响,要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持续保障每一户、每一个脱贫群众的住房安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同时,还有一部分处于贫困人口边缘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安全问题也需要予以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我们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研究起草并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明确了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全面振兴有效衔接。

问: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住房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实施意见》从满足农村群众住房质量安全和品质需求切入,提出了4条主要原则。

一是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全生命周期内的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二是因地制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三是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四是提升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问:《实施意见》明确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2个方面确定住房安全保障对象。

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是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继续对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支持。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问:主要通过哪些方式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

答:《实施意见》明确了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同时,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