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信息等 幸福蓝海多项违规被调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对幸福蓝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92号)》和《关于对傅晓阳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91号)》显示,江苏监管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幸福蓝海”,300528.SZ)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幸福蓝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信息。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笛女传媒”)总经理傅晓阳通过虚假项目投资等方式,累计占用幸福蓝海子公司笛女传媒资金278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此外,幸福蓝海于2018年3月30日、2019年4月12日分别披露的2017、2018年度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包含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应收账款金额披露不准确。笛女传媒2016年与河北电视台签订的两笔电视剧销售合同,未见相应供带证明且未播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虚增应收账款4375.84万元。笛女传媒于2017年签订的三笔销售合同,收购后部分回款经查并非真实业务回款,而是由傅晓阳或笛女传媒自身提供回款资金,导致公司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分别虚减应收账款1080万元、188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傅晓阳作为笛女传媒前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主导了上述事项,为幸福蓝海违规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幸福蓝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傅晓阳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傅晓阳应当全面自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并尽快归还,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笛女传媒关联交易等情况。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幸福蓝海成立于2005年11月18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影视投资(动画片、纪录片、专题片除外)等。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蒋小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持股比例53.25%。幸福蓝海于2016年8月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笛女传媒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3000万,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傅晓阳,持股比例64.72%。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幸福蓝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信息。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总经理傅晓阳通过虚假项目投资等方式,累计占用你公司子公司笛女传媒资金278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此外,你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2019年4月12日分别披露的2017、2018年度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包含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应收账款金额披露不准确。笛女传媒2016年与河北电视台签订的两笔电视剧销售合同,未见相应供带证明且未播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虚增应收账款4375.84万元。笛女传媒于2017年签订的三笔销售合同,收购后部分回款经查并非真实业务回款,而是由傅晓阳或笛女传媒自身提供回款资金,导致公司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分别虚减应收账款1080万元、188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0月12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傅晓阳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傅晓阳:

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蓝海)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幸福蓝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信息。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你通过虚假项目投资等方式,累计占用幸福蓝海子公司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资金278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此外,幸福蓝海于2018年3月30日、2019年4月12日分别披露的2017、2018年度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包含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应收账款金额披露不实。一是笛女传媒2016年与河北电视台签订的两笔电视剧销售合同,未见相应供带证明且未播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虚增应收账款4375.84万元。二是笛女传媒于2017年签订的三笔销售合同,收购后部分回款经查并非真实业务回款,而是由你或笛女传媒自身提供回款资金,导致公司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分别虚减应收账款1080万元、188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笛女传媒前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主导了上述事项,为幸福蓝海违规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全面自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并尽快归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笛女传媒关联交易等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