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等 苏亚金诚多项问题被警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奕彤、沈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10号)显示,经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及其注册会计师陈奕彤、沈建华在执业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蓝海”,300528.SZ)2017年收购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相关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回款进度异常等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在检查大额销售合同过程中,针对多笔销售实际收款进度与合同约定收款进度不一致、个别电视剧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播放的的异常情况,苏亚金诚未保持职业怀疑,也未分析该异常情况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影响,未发现公司披露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实际存在大额差异。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可靠性存疑的审计证据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针对取得的部分销售合同无销售方盖章,抽查的供带证明(收入确认时点依据)部分无接收日期、部分无客户盖章仅由自然人签名等可靠性存疑的审计证据,苏亚金诚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应收款项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苏亚金诚对笛女传媒重要子公司2017年末应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未在底稿中记录函证控制过程,未留存函证控制相关证据;对无寄件方快递单、回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疑的项目,未采取措施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期间费用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苏亚金诚对部分大额银行存款账户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对笛女传媒部分子公司库存现金未执行监盘程序;对笛女传媒部分子公司期间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亚金诚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奕彤、沈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幸福蓝海成立于2005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3.73亿元,于2016年8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6亿股,持股比例47.28%。

幸福蓝海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收购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公告》显示,幸福蓝海以7.20亿元现金对价受让傅晓阳、瑞嘉创投、白云蕊、中融鼎新、国君源禾、芳秦投资、永安财富、君丰银泰、君丰华益、永安新兴、莱芜中泰、瑞牛四号、富江一期、王志波合计持有的笛女传媒80%股权;根据业绩承诺,笛女传媒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各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中与影视剧相关的政府补贴和奖励)分别不低于7500万元、1.60亿元、2.55亿元、3.55亿元、4.60亿元。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9.00亿元。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

(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

(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

(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存在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十九条规定: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奕彤、沈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10号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奕彤、沈建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收购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相关审计项目(审计基准日为2017年7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回款进度异常等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在检查大额销售合同过程中,针对多笔销售实际收款进度与合同约定收款进度不一致、个别电视剧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播放的的异常情况,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也未分析该异常情况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影响,未发现公司披露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实际存在大额差异。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可靠性存疑的审计证据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针对取得的部分销售合同无销售方盖章,抽查的供带证明(收入确认时点依据)部分无接收日期、部分无客户盖章仅由自然人签名等可靠性存疑的审计证据,你们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应收款项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对笛女传媒重要子公司2017年末应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未在底稿中记录函证控制过程,未留存函证控制相关证据;对无寄件方快递单、回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疑的项目,未采取措施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期间费用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对部分大额银行存款账户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对笛女传媒部分子公司库存现金未执行监盘程序;对笛女传媒部分子公司期间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奕彤、沈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请你们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