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规药品等 上海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被罚
10月28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涉嫌销售劣药案(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1437号)》显示,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简称“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经查,不合格药品龙虎人丹是由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至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进行销售的,一共配送了2次,分别为2020年5月10日配送了30盒,2020年5月16日配送了20盒。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销售由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龙虎人丹(批号190419),上述劣药的标示销售价为13元/盒,实际经营中,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根据会员折扣和门店优惠活动以不同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0年8月14日,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共销售了上述劣药39盒,其中抽检11盒,剩余库存11盒于2020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于2020年8月18日对上述劣药进行了召回措施。上述劣药的货值金额为650元,销售金额为430.54元,购进成本为161.46元,获违法所得为269.08元。
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上海市药监局责令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9.08元,没收龙虎人丹(批号:190419)共11盒。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益丰大药房成立于2018年3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大股东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丰药房,603939.SH),持股比例93%。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成立于2019年6月25日,负责人于2019年6月28日由陈鑫变更为余爱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1437号
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KRG63
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675号1层-1
负责人:余爱君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675号1层-1
2020年5月25日,我局在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抽取了由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90419的龙虎人丹(抽样单编号:B120050068)。2020年8月13日,我局收到上述药品检验报告,经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YC20200224),结果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超出限度1倍)。
2020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正在销售的剩余上述批次药品予以查封扣押。2020年8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第2页共4页公司美平路店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上述不合格药品是由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至当事人进行销售的,一共配送了2次,分别为2020年5月10日配送了30盒,2020年5月16日配送了20盒。
上述不合格药品的标示销售价为13元/盒,实际经营中,当事人根据会员折扣和门店优惠活动以不同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0年8月14日,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不合格药品39盒,剩余库存11盒于2020年8月14日被我局查封扣押。上述不合格药品的货值金额为650元,销售金额为430.54元,购进成本161.46元,获违法所得为269.08元。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C20200224)、药品抽样凭证、当事人提供的总公司资质、生产厂家资质、出厂检验报告、药品配送入库单及验收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证实。
本局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0?13202000143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上述的药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所指药品。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适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除责令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玖元捌分;
二、没收龙虎人丹(批号:190419)共11盒;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局执法大队(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75号)办理物品没收手续。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贰佰陆拾玖元捌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