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亨戈股份2宗违规被警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亨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监管局发现浙江亨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戈股份”,832574)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2013年11月10日,公司为关联方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光明在2500万元额度内向骏彩(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7月1日,公司为关联方浙江俊贤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秋涛支行借款31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9年4月29日公司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补充披露。
二、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1月2日至今,公司资金被关联方杭州中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金额109.00万元,目前尚有99万元未归还。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20年4月29日才补充披露。
亨戈股份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吴悦君、方淑惠、邵益毅对以上行为负有责任。
按照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与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亨戈股份、吴悦君、方淑惠、邵益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亨戈股份成立于2000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4050万元,吴悦君为董事长、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30.37%。方淑惠为董事、财务负责人,邵益毅为董事、董事会秘书。亨戈股份于2015年6月9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主办券商为财通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吴悦君于2015年2月至今任亨戈股份董事长;方淑惠于2015年2月至今任亨戈股份财务总监;邵益毅于2015年2月至今任亨戈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亨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亨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悦君、方淑惠、邵益毅: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亨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13年11月10日,公司为关联方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光明在2500万元额度内向骏彩(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7月1日,公司为关联方浙江俊贤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秋涛支行借款31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9年4月29日公司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补充披露。
二、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1月2日至今,公司资金被关联方杭州中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金额109.00万元,目前尚有99万元未归还。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20年4月29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与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