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不规范 道尔智控存多项违规被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5号)显示,经现场检查,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尔智控”,832966)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道尔智控与关联方郑州道达四方广告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存在关联交易。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且2017年、2018年未披露关联交易金额,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基础工作薄弱

(一)收入确认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公司以发票开具时点来确认收入,开具发票时并未考虑所销售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成本结转与收入不匹配。公司在相关商品出库时,即将相关商品成本转为销售成本,与公司收入确认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奖金费用跨期。公司未及时计提奖金费用,导致费用确认跨期,费用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九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四)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相关客户应收账款账龄在3年以上,且相关债权未得到客户确认。对该应收账款,公司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不准确。公司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未考虑合同约定售价、无合同价格下市场价格变化和销售相关税费对可变现净值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六)财务基础工作薄弱。合并范围内对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政策不一致,未对质保期的维修费用计提预计负债等。

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此外,深圳证监局还关注到公司部分应出席或列席人员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且未履行请假程序;公司董事会会议未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对会议计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计票人与监票人长期由同一人兼任;公司2019年年报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王志刚等为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限与贷款合同不一致等问题。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道尔智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改正,包括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确保收入、成本、费用、减值计提等事项核算的规范性,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志刚作为道尔智控董事长兼总经理,蒋建梅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关联交易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王志刚、蒋建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道尔智控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王志刚为法定代表人、第三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持股比例17.82%。深圳市今迈道尔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1.45%。王志刚为深圳市今迈道尔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9.30%。

道尔智控于2015年7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道尔智控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公告》显示,公司与信达证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变更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志刚,王志刚直接持有公司17.82%的股份,通过其控制的深圳市今迈道尔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31.45%的股份;通过其控制的郑州中金今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9.96%的股份。王志刚对公司处于绝对控制地位。王志刚,2000年7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财经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013年获得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授予的硕士学位证书);2000年3月至2002年3月任郑州回归工贸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2年3月至2008年9月任郑州今迈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9月至今任河南今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申万宏源于2020年9月17日发布的《关于子公司业务范围变更的公告》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和其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将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变更,将除可转换债券外的债券品种的证券承销业务归入申万宏源证券的经营范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在债券品种方面仅保留可转换债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四十一条规定: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七条规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规定: 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自2020年8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与关联方郑州道达四方广告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存在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且2017年、2018年未披露关联交易金额,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基础工作薄弱

(一)收入确认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你公司以发票开具时点来确认收入,开具发票时并未考虑所销售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成本结转与收入不匹配。你公司在相关商品出库时,即将相关商品成本转为销售成本,与公司收入确认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奖金费用跨期。你公司未及时计提奖金费用,导致费用确认跨期,费用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九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四)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你公司相关客户应收账款账龄在3年以上,且相关债权未得到客户确认。对该应收账款,你公司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不准确。你公司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未考虑合同约定售价、无合同价格下市场价格变化和销售相关税费对可变现净值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六)财务基础工作薄弱。合并范围内对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政策不一致,未对质保期的维修费用计提预计负债等。

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我局还关注到你公司部分应出席或列席人员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且未履行请假程序;公司董事会会议未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对会议计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计票人与监票人长期由同一人兼任;公司2019年年报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王志刚等为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限与贷款合同不一致等问题。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是你公司应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确保收入、成本、费用、减值计提等事项核算的规范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志刚、蒋建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志刚、蒋建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自2020年8月起对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尔智控)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道尔智控在关联方交易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我局已对道尔智控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5号)。

王志刚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建梅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对关联交易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志刚、蒋建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