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免职情况等 东方期货公司治理不健全被监管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59号)显示,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东方期货2019年第二届一次临时董事会已通过相关决议,解聘赵炎总经理职务,但东方期货未按规定对赵炎的免职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进行报告,直至目前赵炎仍实际履行总经理职务,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混乱。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东方期货2019年第二届一次临时董事会已通过相关决议,选举徐彦皓为董事长、聘任杨泉为总经理、聘任赵元真为副总经理,但东方期货未按规定对上述人员的任职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进行报告,截止目前相关人员未能实际履职。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是东方期货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原董事长王跃进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公司第四次股东会决议免去董事职务从而不再担任董事长,按章程应由新任董事长徐彦皓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影响相关人员的正常履职。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七项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等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东方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东方期货在2020年11月10日前予以改正。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东方期货成立于1993年4月14日,注册资本3500万人民币。东方期货的第一大股东为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第二大股东为上海雅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
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二)同比例增减资;
(三)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五)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六)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三)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420W)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你公司2019年第二届一次临时董事会已通过相关决议,解聘赵炎总经理职务,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对赵炎的免职情况向我局进行报告,直至目前赵炎仍实际履行总经理职务,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混乱。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2019年第二届一次临时董事会已通过相关决议,选举徐彦皓为董事长、聘任杨泉为总经理、聘任赵元真为副总经理,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人员的任职情况向我局进行报告,截止目前相关人员未能实际履职。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原董事长王跃进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公司第四次股东会决议免去董事职务从而不再担任董事长,按章程应由新任董事长徐彦皓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影响相关人员的正常履职。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七项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2020年11月10日前予以改正。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在2020年11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