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传播信息误导投资者等 海南港澳资讯违法被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显示,经查明,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资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提供、传播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港澳资讯部分人员在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微信及QQ聊天等方式,使用“早加入早获利”“实力一天是如此一百天也是如此……跟着港澳资讯赚钱就是这么简单”“从咱们终端用户操作来看咱们的成功率在85%以上的”“你自己做十只中3、4只是赚的就已经很不错了,咱们专业的团队做十只中7、8只能赚到,这就是咱们的价值”“咱们的票都是经过调研,精心选择的,都是会大涨的”等宣传语言,夸大或过于肯定投资收益,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港澳资讯业务推广环节部分留痕记录不完整,部分客户的投顾服务记录缺失,部分营销人员的员工资料缺失,业务留痕管理和档案管理不到位。

海南证监局认为,港澳资讯提供、传播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港澳资讯业务未按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港澳资讯提供、传播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的违法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证券金融行业内提供资讯、数据+IT解决方案一体化服务的金融资讯企业”,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许可证和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资格许可证,是国内最早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企业之一。

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日,注册资本1.25亿人民币,山南弘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8.3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全新好”,000007.SZ)为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6.8%。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3号

当事人: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资讯),法定代表人乔光豪,注册地址:海口市国贸大道36号嘉陵国际大厦9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港澳资讯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之后又撤回陈述申辩意见并认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相关事项。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港澳资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提供、传播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港澳资讯部分人员在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微信及QQ聊天等方式,使用“早加入早获利”“实力一天是如此一百天也是如此……跟着港澳资讯赚钱就是这么简单”“从咱们终端用户操作来看咱们的成功率在85%以上的”“你自己做十只中3、4只是赚的就已经很不错了,咱们专业的团队做十只中7、8只能赚到,这就是咱们的价值”“咱们的票都是经过调研,精心选择的,都是会大涨的”等宣传语言,夸大或过于肯定投资收益,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港澳资讯业务推广环节部分留痕记录不完整,部分客户的投顾服务记录缺失,部分营销人员的员工资料缺失,业务留痕管理和档案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书面说明、劳动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港澳资讯提供、传播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港澳资讯业务未按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港澳资讯提供、传播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的违法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对港澳资讯未按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