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不完善等 爱建证券业务开展遇波折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资产管理业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爱建证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二是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投资决策和管理缺乏审慎性,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和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等情况。三是经营管理混乱,内部职能分工执行不到位、人员管理失当。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爱建证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爱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爱建证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合规内控管理,进一步梳理相关制度流程,不断强化全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整改结束后,爱建证券应当及时向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并由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检查验收。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爱建证券于2002年9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公司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14%;第二大股东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44%。爱建证券拥有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等业务资格。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资产管理业务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693694J)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二是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投资决策和管理缺乏审慎性,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和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等情况。三是经营管理混乱,内部职能分工执行不到位、人员管理失当。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合规内控管理,进一步梳理相关制度流程,不断强化全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整改结束后,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由我局检查验收。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我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