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远业丰被责令改正 个别基金披露信息不全面等
近日,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信远业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改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向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三、个别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全面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6月12日在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等。由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9号
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况:
一、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向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三、个别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全面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