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收深交所关注函 解聘董秘遭当事人反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87号)。2020年12月15日,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盛金控”,002670.SZ)发布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的公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解聘公司董事的议案》。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解聘赵岑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职务。在未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公司副总经理李娥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国盛金控《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董事赵岑对上述3个议案提出反对意见,反对理由为:(1)《议案》《提议案》所指本人涉嫌违反公司法、章程等没有依据。(2)自本人不再任职财务总监以来,公司未发生因为董秘失责导致的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也没有其他事实说明董秘失责;一直以来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高管、董事义务。(3)在公司证券业务被接管、存在大额债务偿付压力、多个投资项目未达预期、实际控制人特殊控制架构下控股股东被立案调查等背景下,董事会应正确定位公司利益。本人认为,满足《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证券公司控股股东资格要求、妥善管理/处理股权投资项目、持续优化公司治理是未来一个时期维护公司利益的关键所在。(4)本次会议《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解聘公司董事的提议案》提议人动机待考,在没有充分且合理理由下解聘正在依法履职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议召集本身就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的恶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国盛金控就以下事项进项说明:
请国盛金控结合赵岑就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详细说明解除其董事职务的原因、提议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第3.1.6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3.1条、第3.3.20条的规定。请国盛金控详细说明解除董事会秘书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10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3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12日国盛金控证券事务代表辞职,12月15日国盛金控解聘董事会秘书,短时间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员离职。请国盛金控说明上述人员变动是否影响正常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国盛金控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87号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解聘公司董事的议案》等,当事人赵岑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项说明:
1、请你公司结合赵岑就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详细说明解除其董事职务的原因、提议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第3.1.6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3.1条、第3.3.20条的规定。
2、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解除董事会秘书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10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3条的规定。
3、2020年12月12日你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辞职,12月15日你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短时间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员离职。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人员变动是否影响正常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问题。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