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会计师所遭监管谈话 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标准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钢跃、周毅在执业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股票名称“*ST金贵”,002716.SZ)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存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等问题。

天健所在确定金贵银业2019年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金贵银业利润总额绝对值为基准,以1%为经验百分比进行计算。在2019年存在巨额亏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诉讼赔偿事项大幅增加、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充分考虑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准的合理性;此外,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未充分记录预付账款期后测试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天健所及签字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刘钢跃、周毅于2021年1月23日前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注册资本1.55亿人民币。

*ST金贵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注册资本22.10亿元,于2014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曹永贵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5亿股,持股比例21.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规定: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钢跃、周毅: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对你们执业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确定2019年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金贵银业利润总额绝对值为基准,以1%为经验百分比进行计算。在2019年存在巨额亏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诉讼赔偿事项大幅增加、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你们未充分考虑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准的合理性。

此外,你们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未充分记录预付账款期后测试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刘钢跃、周毅于2021年1月23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