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沟通机制不畅等 恒泰证券3宗违规被责令整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20】5号)显示,经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未及时报备公司董事对外兼职(任职)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沟通机制不畅,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二、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合规风控落实不到位。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安排不合理,对制定与执行衔接把控不严。
内蒙古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2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88号)第三十七条等规定。
上述行为综合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缺陷,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之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
1.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并将整改情况报内蒙古证监局。
2.责令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26.05亿人民币,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601162.SH)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9.99%;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资实业”,600191.SH)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1.83%。
天风证券于2018年10月19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28亿股,持股比例12.42%。
华资实业于1998年12月1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3亿股,持股比例31.4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2020】5号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未及时报备公司董事对外兼职(任职)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沟通机制不畅,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二、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合规风控落实不到位。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安排不合理,对制定与执行衔接把控不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2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88号)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上述行为综合反映出你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缺陷,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你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局。
2.责令你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