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违规收警示函 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显示,经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300157.SZ)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2016年、2017年两次将对RangeResourcesLimited(以下简称“Range”)公司的应收款项转换为其他债权时,均未考虑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且2018年应收Range款项减值测试方法依据不足;二是2018年11月8日,公司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未及时披露《补充协议》,而是于2020年7月17日才进行披露;三是公司在2020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中,称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接受恒泰艾普委托,作为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但公司表示,嘉坦不是公司委托,而是公司新任常年法律顾问安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恒泰艾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作为时任董事长、董秘,现任董事长、董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恒泰艾普及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及当事人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恒泰艾普成立于2005年3月29日,注册资本7.12亿元,于2011年1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李丽萍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740.03万股,持股比例13.68%。

孙庚文自2009年3月22日至2018年12月25日任公司3届董事长;刘庆枫自2015年4月23日至今任副总经理;包笠自2019年9月18日至今任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12月25日;杨成虎自2019年9月2日至今任副总经理,自2020年3月27日至今任董事秘书。

公司年报显示,包笠,198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在金融、投资领域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投资过多家农商行、典当公司、基金管理公司。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任西藏德华同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2月年至今任青岛青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庆枫,1995年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1995年-2000年在兵器部研究所任工程师;2000年-2011年在北京亚商投资公司任投资部经理;2011年-2014年在甘肃农垦资产管理公司任投资总监;2015年-2018年担任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艾普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显示,2018年11月8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恒泰艾普以及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恒泰艾普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转让其持有新锦化公司的35%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4.2亿元。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之约定,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于2018年11月9日向恒泰艾普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52亿元,于2019年3月22日向恒泰艾普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1.68亿元。同日,恒泰艾普、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以及新锦化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新锦化公司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有权在任一时点选择;要求恒泰艾普以现金方式回购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持有的新锦化公司少数股权,回购金额应保证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的收益不低于单利年化12%。为实现上述回购权,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有权向新锦化公司或恒泰艾普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新锦化公司或恒泰艾普按照上述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确定的价格购买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持有的新锦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新锦化公司或恒泰艾普有义务在收到前述通知后的九十日内按照本条确定的价格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购买届时其持有的新锦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并支付对价。

协议签订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依约支付了4.2亿元的股权转让款。2019年5月27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登记成为新锦化公司的股东。2020年2月25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向恒泰艾普发出《关于要求贵司回购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要求恒泰艾普以现金方式回购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持有的新锦化公司全部股权。截至目前,回购通知已届九十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认为恒泰艾普未按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因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号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

经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6年、2017年两次将对RangeResourcesLimited(以下简称Range)公司的应收款项转换为其他债权时,均未考虑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且2018年应收Range款项减值测试方法依据不足;二是2018年11月8日,公司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未及时披露《补充协议》,而是于2020年7月17日才进行披露;三是公司在2020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中,称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坦)接受恒泰艾普委托,作为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但公司表示,嘉坦不是公司委托,而是公司新任常年法律顾问安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恒泰艾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作为时任董事长、董秘,现任董事长、董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月4日